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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期间发生高空抛物,责任应由租客还是房东来主要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高空抛物】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 适用解释:该条文明确了高空抛物的基本责任原则。首先,应由具体的侵权人(即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若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即全体住户)承担补偿责任。但本条主要针对的是“无法查明侵权人”的情形,如果能够确定抛物行为的实施主体,责任归属则相对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适用解释:该条文确立了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在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应由有过错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无法确定侵权人,则适用前述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补偿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适用解释:该条文规定了出租人(房东)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如果高空抛物是由于租赁物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如窗户松动、阳台栏杆损坏等)导致物品坠落,且房东未履行维修义务,则房东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需承担责任。

二、责任划分的具体分析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责任的划分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租客为抛物行为的实施者

  • 责任主体:租客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租客因其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损害,需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 房东责任:房东一般无需为此承担责任,除非其明知租客存在类似危险行为而未采取合理措施制止。

若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

  • 责任主体:根据前述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包括房东和租客)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这种情况下,房东和租客作为共同的可能加害人,均需对受害人承担补偿义务。
  • 追偿权:如果事后查明具体侵权人,已承担补偿责任的房东或租客有权向该侵权人追偿。

若抛物行为与租赁物自身缺陷有关

  • 责任主体:如果高空抛物是由于租赁物(如窗户、阳台等)存在安全隐患,且该隐患属于房东未履行维修义务的范围,则房东因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 租客责任:租客如未及时向房东报告该安全隐患,也可能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需承担部分责任。

三、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 主要责任方:通常应由实施抛物行为的租客承担主要责任。如无法查明侵权人,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包括房东和租客)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 房东责任:房东仅在未尽到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导致租赁物存在安全隐患并因此发生高空抛物时,才需承担责任。
  • 合同约定:租赁合同中如有关于高空抛物责任的特别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作为责任划分的依据。

建议

查明事实:首先应尽可能查明抛物行为的实施主体,这是确定责任的关键。 收集证据: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获取相关证据(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 协商解决: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与对方(租客或房东)进行协商,明确责任划分。 法律途径:如协商不成,可依据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判决。 风险防范:房东应确保租赁物安全,租客则应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实施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